严禁自配乙醇汽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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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22 新文化报 | |||||||||
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车用乙醇汽油的标准问题 本报讯 (记者王娟)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了车用乙醇汽油的标准问题,以及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过程中的分工问题。
解释中指出,在《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中,第2条和第16条提及的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1)的,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特指90号、93号、95号、97号乙醇汽油组分油)按1比9的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体积在10%(±2%)的新型清洁环保油料。虽含有变性燃料乙醇,但体积比超过12%或低于8%的,为不合格乙醇汽油;不含变性燃料乙醇或用甲醇及其他汽油组分等液态物质混配的,为假冒伪劣乙醇汽油。 《暂行规定》第16条:“除各地统建的调配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购入、销售、自用不含乙醇或乙醇含量在10%以下的车用油料。”这里的“禁止购入、销售”的规定,包括自行调配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暂行规定》第21条中的部门职能分工是:调配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新闻编辑:曲兆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