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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通行”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2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老师在工作时摔伤,算不算工伤?原本学校的答复是“教育系统没有工伤的先例,学校发生的这起伤害事故只能按病假处理”,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重申,本市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均适用本市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据有关人士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规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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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根据上述规定,过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用企业工伤办法处理的单位,随着7月1日《办法》的实施,现在已全部纳入本市的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该不该算工伤?这需由本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认定。

  按《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此外,由于《实施办法》是7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用人单位对此不够熟悉和了解,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1至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在今年年底前提出申请的,都将被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记者任淑霞(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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