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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二千回奖千二?中消协警示市民谨防储值卡骗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3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陈晓虹 姚建国 通讯员 刘智芳)近日,市民杨小姐打电话到本报投诉,她手里持有佛山众×公司的消费储值卡,按照商家的宣传,她在大量消费之后,就可以凭着积分,获取丰厚的回报。但是,当她到众×公司时是却发现已人去楼空,杨小姐因此大呼上当。

  高额回奖原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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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市民投诉后,佛山市工商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佛山众×公司是山东众×的下属机构,经营业务上受山东众×公司的约束。按照其所谓的承诺,例如持卡人发生2000元消费额,按10%的计点率,佛山众×公司从加盟商中收佣金200元,消费者获得200积分(即一个奖励权),按每个奖励权1200元计算,佛山众×公司应支付1200元的奖励金给消费者,远远高过收回的200元佣金,即众×每收取1元佣金需支付持卡消费者6元的奖励金额。即使不考虑税收、上缴费用及日常开支,众×公司都无法支付这笔费用。山东众×公司甚至在其制定的《持卡须知》中称,“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就说明,众×公司从一开始就设下了“陷阱”欺骗消费者,所谓的“消费储值”的经营行为有涉嫌诈骗成分。

  据了解,在佛山像杨小姐这样被欺骗的消费者还有很多。仅9月3—4日,就有40多名持卡消费者到一些“公司”聚集登记,要求兑换奖励金。这些持卡人当中,有的为了获奖而盲目消费的情况,有的甚至发展到在不购物的情况下暗中花钱买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此外,众×公司发放奖励金也具有欺骗性,因为按消费储值卡的“持卡须知”中规定,兑现奖励金跨越的时间和金额存在不确定和隐瞒性。

  保持警惕以防损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佛山市工商局认为,佛山众×公司与山东众×公司采用具有欺骗性的手段与商家签定《合作协议书》,从中收取佣金,并用所谓的“消费储值”、“高额回奖”来诱骗消费者钱财,已涉嫌构成诈骗行为。

  针对“消费储值奖励”这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佛山市消委会近日转发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认清“消费储值奖励”的真实面目,它属于“赠予性奖励”,如果商家最终以某种原因拒绝返还,消费者可能无法索赔。

  中消协的消费警示还指出: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往往还会对推行“消费储值奖励”的商品或服务暗中抬价,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等,对此,消费者也要保持警惕,以防权益受到侵害。

  据悉,山东众×公司目前已人去楼空,佛山众×公司在8月10日左右已无法与山东众×公司取得联系,并于8月30日发电报与它解除代理关系。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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