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应可公开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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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33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据《新快报》报道,昨天,全国人大调研组来到广东,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行调研。 据悉,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旨在解决基层人大的任期和代表选举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提高透明度,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目前全国人大已分组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助理巡视员、选联委办公室主任杨成勇近日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观点,这些观点将作为广东省人大的部分意见汇报给全国人大以供参考。 八大建议 修改《选举法》“地方人大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可以重新确定”的规定,首先要界定什么为“较大”?其次在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虽没有行政区划的变动和重大的工程建设,也允许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修改选区的划分,明确一般以居住状况为主,如果要按生产工作单位划分应报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实行登记选民与选民登记相结合的“双向登记”,避免人户分离造成错、重、漏登问题,对于流动选民原则上应当参加户籍地选举。 改革候选人提名办法,建议选区政党一般不再提名,以激发选民积极性,提高民主化程度。 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取消酝酿协商办法,改为由预选确定,让被淘汰出局的初步候选人心服口服,以免出现深圳几位初步候选人因被酝酿协商出局后对程序提出质疑导致“竞选风波”。 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和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实行秘密写票和公开计票。 增加“罢免人大代表”的法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代表当选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渎职,选民可立即提出对其罢免,如果尚未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可由选区或选举单位表决撤销其当选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