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一把手” 放权全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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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44 浙江在线 | |||||||||
在一些县市摸索几年后,我省加大了干部制度改革力度,开始全面试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成员的民主推荐提名制度。 在这个普通老百姓颇觉陌生的概念中,其实孕育着的是与大家生活密切关联的干部制度改革。因为从理论上说,规范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干部选拔任用的不正之风。
而比较通俗的说法就是,提名“一把手”不再是上级领导直接拍板可以定的,也不仅仅是常委会讨论讨论的了,它要将提名权从“少数人选人”变为“多数人选人”。 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省委组织部提出了《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 2002年初,中组部向一些省市下达“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调研任务。省委组织部选定瑞安市委和宁波市江东区委为调研单位。 干部任用:全委会成员都可提名 以往的干部初步提名,没有规范的集体行为,个人权力运作空间很大,容易导致提名失公、失范。 意见规定:将提名权扩大到党委全委会所有成员,让更多的市、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直接获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的用人权受到合理制约,避免出现少数人和个人说了算、跑官要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适用范围:市县的党政正职干部 本次规定将县市区的“一把手”、党委政府部门的“一把手”纳入民主推荐的范围,加大了实施力度。 意见规定: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适用于: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各地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需经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 没有多数群众拥护:不得作为参考人选 一年内没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对象,组织部必须先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参考人选提出。 意见规定:全委会成员推荐时,组织部应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情况、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情况及公告后群众推荐的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基本情况,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参考。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民主推荐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 提名程序:始终围绕民主推荐 以前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多由组织部门考察后提名,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意见规定:今后的提名程序为,首先发布职位空缺公告,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任职条件;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党委组织部根据推荐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任免方案,要同时报告民主提名结果。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魏皓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