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凭证骗财 2.35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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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1:02 每日新报 | |||||||||
主被告人涉嫌 4项罪名被提起公诉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日前,一被告人因涉嫌构成有价证券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合同诈骗等4项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仅在有价证券诈骗一项罪名中,公诉机关就指控其单独实施诈骗犯罪,骗得并使用款额达2.356129亿元人民币,致使他人持有的、由其伪造的8700万元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到期无法进行兑付。同案中另有3名被告人被公诉,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0年,某银行支行行长找到被告人于双(化名),提出该行想购买一些国债,于双谎称其所在国债服务部有未到期的国债要出售,协商后于双自2000年3月至 2001年 8月,陆续伪造了 14份姓名栏为“某银行支行”,金额共计 1.12亿元的 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伪造2张 1998年 5年期凭证式收款凭证,共计1200万元。此后,其在某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将上述面额总计1.24亿元的人民币虚假国债卖予该行。 2000年 7月至9月间,被告人于双将 9份伪造的虚假国债 3次卖予某信用社,某信用社分3次支付1.02亿元人民币。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双还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作案数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双,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达3.9785亿元人民币;单独实施诈骗犯罪,骗得并使用款额达2.356129亿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被告人于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对外高息放贷,并隐瞒利息收入,据为己有,挪用公款共计10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第 383条第1项、第384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构成挪用公款罪。于双分别与被告人郑伟、高天、史明(均系化名)构成共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97条、第224条第项之规定,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