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事业单位用人“争端”找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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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1:02 新文化报 | |||||||||
近日,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事工作调动争议案件,并进行了当庭裁决。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认其人事工作调动手续合法有效,要求安排适当工作。经省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查,并进行开庭审理,裁决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人事仲裁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昨日,记者就人事仲裁的范围及如何受理等情况采访了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主攻”事业单位用人“争端” 据介绍,当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问题。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及信访有很大区别,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问题,信访解决的问题是比较广泛的,时间的跨度也比较大。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争议发生 60日内申请仲裁 遇到纠纷要申请人事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有权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即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直、省直驻长春市的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市州、县(市、区)分别管辖本行政区所在地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各级仲裁机构实行独立办案,一级仲裁,一裁终结,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目前人事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不服,可向用人单位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权干预下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申请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应1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时,须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要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须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被申请人要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仲裁庭经对案件的评议作出仲裁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发生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曹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