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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战殃及无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0:12 东亚经贸新闻

  2004年8月19日,伊通县的郑平在长春市买的二手房又一次被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关区法院)查封了。“这已经是第三次了!”从2002年11月起至今,郑平的这套房子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查封状态。对此,他感到非常迷惑——他当初买房子的手续全都是合法的,和别人也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纠纷,问题到底出在了什么地方?记者就此进行了近一周的调查。

  离婚官司“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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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的一天,郑平下班回家——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4栋1703室,一纸封条赫然出现在眼前,门口还贴着一张公告。公告称:该房屋使用权已经判给吴某(女),令郑平限期内迁出此房,落款为南关区法院。他愣了,半天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

  郑平说,2001年5月17日,他花了6.75万元从长春市民崔某手中购买了这套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4栋1703室的二手房的使用权,并且办理了全部相关手续,已住了一年多了。房子被封,他百思不得其解,第二天来到南关区法院询问。经了解,事情起因在于卖房者崔某。

  原来,崔与前妻吴某1989年离婚,离婚时法院调解女儿归崔抚养,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公茂胡同的公产房使用权归崔。1992年,吴向法院申请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及房屋使用权,经调解,女儿改由吴抚养,但房屋的使用权仍归崔。1997年,公茂胡同的房子被拆除,崔被回迁安置在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4栋1703室。

  1999年,吴向南关区法院起诉,请求要回房屋使用权。对此,南关区法院认为,崔被回迁安置的北安小区3—4栋住房与吴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驳回吴起诉。吴不服,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调查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房屋使用权仍归崔某。

  之后的2001年5月,崔某便把房子的使用权卖给了郑平,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更名手续。

  虽然吴某两审败诉,但其依然主张对这套房屋的权利,2001年2月7日,市中院发函指令南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于是,2002年6月,南关区法院再审后下达[(2002)南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将该住房使用权判给吴某。

  郑平直到房子被封之后,他才知道吴某和崔某关于这个房屋使用权长久以来的争议。“买房的合法手续都有,为什么却不能住了?”郑平便向南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被驳回。2002年12月24日,该院下达通知,责其3日内迁出,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地方可去,郑平仍住在那里。他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他有权住在这里。2003年4月15日,南关区法院工作人员强行收走了他的房门钥匙,再次将封条贴在了门上。他只好在别处租了房子居住。

  检察院两次抗诉

  就南关区法院[(2002)南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2003年2月,郑平向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调查之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6月1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在抗诉书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理由为:其一,该判决书是2002年6月10日做出的,而早在2001年5月18日,郑平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而且办理了更名手续,南关区法院再审此案期间,郑平是该房的合法拥有者,而南关区法院将属于郑平的房子判给吴某是不正确的。

  其二,依照《民事诉讼法》180条、183条的规定,南关区人民法院未下达决定再审的裁定,市中院也未下达指令再审的裁定,南关区法院依据市中院的一个回函就启动再审程序,违反法律程序。(南关区法院后来表明,市中院于2001年2月7日发函指令南关区法院对此案房屋使用权问题进行再审)。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03年8月17日,南关区法院再审此案。

  与此同时,[(2002)南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南关区法院将房屋的钥匙还给了郑平。2003年8月19日,郑平搬回了住房,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

  但好景不长,南关区法院再审后下达[(2003)南民再字第10号]判决书,虽将[(2002)南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撤销,但在该判决第三项中,仍将房屋使用权判给了吴某。

  对这次判决,郑平感到哭笑不得:“南关区法院的再审是‘换汤不换药’,我的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保护。”

  后来,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2004年8月19日,南关区法院第三次将房屋查封,并收走钥匙。郑平欲哭无泪,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于是,郑平再次向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2004年8月21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南关区法院[(2003)南民再字第10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其理由为:其一,郑平与崔某之间的转让房屋行为有效。其二,此案再审中应将郑平列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南关区法院在再审中未通知郑平参加诉讼,剥夺了郑平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采访法院 记者三次被“请”出

  9月17日14时许,记者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想通过办案人具体了解此案,“吴某的案子啊,你找马院长。”一位姓段的副院长说,马副院长比较了解情况。随后,记者找到马副院长,想请她对此案的一些疑点进行采访,她表示不接受记者的采访,并称有客人需要接待。记者在门外等客人离开后,再次进去,但她仍不接受采访,将记者带到楼下后门,告诉门口的保安:“这两个人不许再让她们进来。”并且将记者推出门外。

  随后,记者来到法院前门,再次找到马副院长,她再次拒绝接受采访,又把记者带到法院后门。在离开她的办公室时,记者就将案件的几处疑点提出,但她一路上一言未发,来到楼下她让保安将记者“请”出去,保安将楼梯口的铁门锁上。

  记者第三次找到马副院长后,马上将案件的几点疑问提出来,但她仍拒绝回答,并给保安打电话,电话没有打通,她便离开办公室,这次她没有将记者带到楼下,而是自己进到文秘的办公室里。

  记者遂敲门,约15分钟后,从文秘办公室里出来一位女士,她对记者称,这里不是马副院长的办公室,要找马副院长到她办公室去。随后,保安上来和这位女士还有一位男同事一起将记者“请”出去。等记者再次来到法院的前门时,该门口已经有保安了。

  终审后再审须遵守法定程序

  就此,记者采访了省内知名律师王海云。他认为,如果郑平购买房屋使用权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使用权更名手续,那么其的房屋使用权就受法律保护,南关区法院无权对此房屋进行查封,南关区法院将其房屋查封的做法剥夺了郑平的居住权。

  对于南关区法院2002年6月进行的再审,王海云认为,其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合法。据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84条规定,市中院[(1999)南民再字1—1号]终审裁定生效后,若进行再审,应由市中院审监庭再审,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而南关区法院没有资格再审。事实是,南关区法院仅根据市中院的发函指令就启动了再审程序,王海云说,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适的。与此同时,市中院就此案也不应发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目前,郑平正在焦急地等待检察院的抗诉结果。

  对自己的一番遭遇,郑平认为:“不管崔、吴夫妻之间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处理,我已经是房子的合法使用人,法院怎么能直接就来查封我的房子呢?法院查封是没道理的。”(实习记者 蒋平 高枫 摄影 东亚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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