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存3类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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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1:4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据江南时报报道,“十一”黄金周快到了,计划随团出游的市民正着手与旅行社签约。消协部门日前对旅游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剖析,可分三类: 其一是减免旅行社自身责任。如旅行社规定:消费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而实际上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是增加消费者义务。如旅行社规定: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消协人士指出,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 其三是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如规定消费者违约时需支付经营者已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而经营者违约则只支付违约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