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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可捐献自然人遗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2:45 东南早报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

  亲属可捐献自然人遗体

  早报讯(记者康云)昨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遗体捐献与器官捐献二者合并规定,这在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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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买卖遗体和器官

  草案规定了遗体和器官捐赠的几个重要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自愿捐献的原则。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遗体和器官”。买卖遗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罚款;倒卖器官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罚款,属医疗机构和医师倒卖器官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对于出卖或者购买器官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交易额一至二倍罚款。

  亲属可捐献自然人遗体

  草案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死亡后,经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遗体,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本条规定可以由近亲属捐献生前未表示捐献的自然人的遗体。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这一范围也同样适用于捐献的活体器官可以指定移植的近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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