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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制定《意见》规范操作程序 医疗事故由医学会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7:53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高远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医疗纠纷鉴定的结论,是决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胜败的关键。为体现医疗纠纷鉴定的中立、公正、公平和自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21项具体规定的着重点在三个方面:

      第一,统一了医疗纠纷的鉴定单位,今后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如需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则上应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如案件当事人对有关鉴定机构不信任,法院可以指定案件所涉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第三,规范了鉴定程序,规定医学会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时,应同时递交医疗鉴定程序确认表、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确认表、医患双方鉴定会签表、专家签名的合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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