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使用毕业生肖像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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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柱)“不是知‘恩’不报,而是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不能不告”。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向剑波状告母校成都航天中学侵犯肖像权一案。法庭最终判决:成都航天中学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向剑波精神抚慰金3000元。对此判决结果,原告方表示“基本满意”,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出“很遗憾和很失望”,认为学校培养学生费尽心血,原告方不但不“知恩图报”,反而让学校成了被告。
据悉,原告向剑波是成都航天中学高中九六级学生。1996年向剑波以优异的成绩被北京大学录取,目前还在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继续深造。 2003年6月13日,向剑波的父亲在当地一家报纸的广告招生专版上,发现自己儿子的名字和头像赫然在上,向父顿感纳闷:他和儿子从未向学校提供过照片,学校怎么就这样擅自使用了儿子的头像?向剑波父子俩对学校这一行为颇有些反感。 今年5月,向剑波得知,他的名字和头像又被学校用在了网站上,而学校校门旁的专栏上也有自己的照片。于是,向剑波委托父亲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并作出公开道歉,同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和近3000元损失费。 “学校使用学子肖像的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对于这一争论焦点,向剑波的辩护律师认为,侵犯肖像权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成都航天中学将向剑波在毕业照上的头像进行翻拍后擅自使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侵犯肖像权的事实非常明确”。同时,学校将向剑波的头像用于宣传、广告,这带有明显的招生营利目的。 学校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侵犯肖像权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成都航天中学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以培养学生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不等于就是营利,因此没有侵权”。 他还称,向剑波从成都航天中学考入北京大学,既是个人的荣誉,同时也是学校的光荣,学校对自身所取得的成绩、荣誉进行宣传,不能说是侵权。 但法庭审理认为:“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与生俱来,是人存在的必备权,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该案审判长还称,侵犯肖像权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是否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行为,但未经本人同意,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同时,学校也属于不正当使用。“在网页、报刊等处使用向剑波头像的行为侵犯了向的肖像权。”因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