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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0:07 漯河外宣办

  外商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外,享受下列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补助方式,扶持企业。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该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 部分30%的财政扶持。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人防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外商除支付征地补偿费 外,不缴纳其他费用。

  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所占土地地方 净收益的50%予以财政扶持。

  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 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齐。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给予扶 持。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创业基地或带动工业园区建设的,用地给予特别优惠。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市场开拓能力强,影响力大,且能够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企业,当地政 府应预留一定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拨发展空间土地的20%—30%做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对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出口政策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研究开发费用的50%的补贴;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节能降耗、促进环保等方面的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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