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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1:39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背 景 深圳医院见死不救可罚3万

  据新华社9月19日电,《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万元之间。(详见本报9月20日A12版)直评罚医院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症结在于病人大量偷逃和拖欠抢救费用,使许多医院不堪重负。因此,只要解决了医院对抢救费用支付的后顾之忧,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现在《条例》中规定,对逾期不交抢救费用的患者或单位可以起诉,实际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起诉拖欠医疗费用的患者,是医院当然的权利,用不着政府在法规中明确。现实的问题是:某个人如果要逃费,大多是悄悄溜走,医疗机构连其真实姓名与地址都不知道,拿什么起诉?即便起诉,也不见得就能使医院得到补偿,医院总不能老是带着判决书去患者家中强制执行吧?更何况,有不少人并不是不愿支付费用,而是根本无力支付。

  在这样的情况下,拒绝收治费用不足的危重病人的问题并不会有根本的好转———最高罚款不是30000元吗?对于估计抢救费用超过30000元而无力支付的病人,医院极可能宁愿交罚款也要拒绝收治。

  要破解这个难题,实际上并不复杂。要么,成立专门的慈善医院,对无力缴纳费用的危重病人实行免费救治;要么,成立补偿性质的慈善急救基金,对履行职责却遭受逃费和欠费之苦的医院进行事后补偿。而最好的办法,则是由民政部门建立急救垫付基金,为所有当时无法缴纳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垫付急救费用,然后由该机构决定对垫付对象进行减免或追偿。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21日文/梁剑芳辨析 过度市场化才是问题根源

  在我的印象中,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能杜绝见死不救?我看未必。

  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公众舆论的极大关注。从这个角度,深圳的这一做法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彰显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但是,如果治理的手段仅仅是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见死不救事件仍将难以避免地再度重演。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市场化倾向。针对医疗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股权多元化、将医院推向市场,是“十一五”末期一种主流认识。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就使得医院对于利益追求的冲动,蒙蔽了其所应担负的“治病救人”基本职能。医院成了“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地方,最重要的原因也就在此。

  医疗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所有国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然而过度市场化的结果,不仅直接颠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公共物品性质,而且大大降低了困难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的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

  要真正从医者的字典中抹去“见死不救”这个词语,就必须纠正现行医疗体制中的过度市场化问题。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

  摘编自《沈阳今报》9月21日 文/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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