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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提升生活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2:21 东南快报

  让我们假设一下,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有一份工作,工资不多但还凑合得去;他有年迈的双亲也可能有一个温柔的妻子,对了,说不定过几个月还要当爸爸了。就像中国千千万万的老百姓一样,他要面对生活的种种境况———好的,坏的。一切看似平淡却似乎不可避免。柴米油盐要顾及,所以有时候难免会发生消费纠纷,说不定还要吃哑巴亏;妻子眼看就要生育,生活的负担骤然间加大,很多现实的问题一下子摆在面前;当然了,如果运气差一点,天灾人祸就有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这时,你不得不面对一些平日不愿面对的抉择,怎么 办?

  这个人,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这些事,可能发生在别人身上,也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那么,就让我们共同关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注会议期间所提出的种种看似枯燥的议案。因为有一天,你也许会明白,这一切,离我们并不遥远!

  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召开。昨日上午,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关于《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关于《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福州市除四害条例》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审查报告。当日下午,会议还审议了《福州市除四害条例》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关注一活体器官只能捐献不能卖首次将遗体捐献和器官捐献合并规定在一个法规中明确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是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朱永康关于《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今日上午,会议将审议该草案。据介绍,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创设了众多法律规范,填补了我省在遗体和器官捐献中的立法空白,草案将遗体捐献和器官捐献合并规定在一个法规中,这在我国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遗体和器官如何捐献

  草案对捐献遗体和器官的登记手续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是遗体和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相关草案>>

  草案第八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可以表示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死亡后,经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遗体,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捐献骨髓。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自然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应当在生前有书面遗嘱或其他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或者在生前意识清醒时作出同意捐献的口头表示,并有医师一人以上和近亲属中的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成年子女书面证明。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器官,死亡后,由其近亲属中的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成年子女书面同意,可以捐献角膜;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其他器官,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器官的除外。活体器官只能捐献不能卖

  “草案针对遗体利用、防止买卖器官等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捐献角膜与捐献其他器官在医学属性上的区别等作出了较为合适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朱永康说。相关草案>>

  草案第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遗体和器官;

  第二十一条规定: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捐献人要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非近亲属,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和审查,并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省红十字会登记。省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为捐献人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委托登记的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关注二《消法》实施办法应用举证倒置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赵觉荣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今日上午,会议将审议该草案。

  现实中,由于技术、设备等各方面原因,商品和检测鉴定费用比较高。因此,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就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比较关注的敏感问题。据最新修订草案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

  有关人士指出,举证倒置的做法,对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更好的维护。相关草案>>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注三企业“准妈妈”生育有保障用人单位应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是《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条草案一旦通过,对于众多企业的“准妈妈”无疑是一福音。相关草案>>

  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含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费用和医疗服务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无故拒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来源: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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