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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十一”黄金周加班工资将启用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6:59 新华网天津频道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十一”黄金周马上就到了,一些用人单位会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天津市自 7月 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将启用新的标准。

  据悉,天津市从今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 7月 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 准由原来的月 480元调整为月 530元,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 5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 4元调整为 5元。为避免天津市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而未按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比往年有所上涨。

  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十一”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天津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530元 /月,则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表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形,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电话: 27111830,地址:和平区营口道 36号。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开展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的单位进行严厉查处。(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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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加点工资如何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月工资 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 47.8元,小时工资约为 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加班 1天( 8小时),其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 5.9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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