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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社会急救医疗草案出台 见死不救罚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4: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由于伤者家属未能及时把钱交到医院,位于湛江市的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任伤者伤口继续流血,导致伤者一个小时多后死亡。这篇载于前天的《中国法制报》上的权威性报道,把医院因经济利益驱动而“见死不救”的案例推向了报端。

  我们来看一看这件震惊世人的惨剧的经过———

  8月的一天,伤者陈小强在被他人杀伤后被送到该医院急诊室,陈当时告知护士,其被他人用刀刺伤,必须马上急救。但值班医务人员仍强调要去挂号、交钱才能抢救。医生在此过程中并未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让其伤口继续流血,陈不得已自己用裤子抹血和包扎伤口。陈的朋友见其家属未及时把钱送到,遂拨“110”报警。约10分钟后,民警赶到医院,交代医生必须进行抢救伤者,后赶去捉拿凶手。约40分钟后,陈的姐姐及舅舅赶到医院,见没有医生对陈小强进行抢救,陈姐就苦苦哀求医生:“我带钱来了,快救我弟弟吧!”医生仍拒绝抢救。”民警返回医院后,问当班医生输血了没有,其竟谎称输了。在从伤者23时38分送到医院急诊室,至凌晨0时45分死亡,足足有一个多钟头的时间,医生未对伤者进行抢救,最终导致了陈的死亡。

  如果“陈小强事件”推迟一点发生,如果“陈小强事件”易地江苏徐州,当值医院和医生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之所以唐突地提出这个假想,是因为近日,江苏煤城徐州出台了一个有关“见死不救”的法案《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中明确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单位和个人将受罚,最高可罚款千元。

  Z昨天,记者在网上查阅到了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8月17日关于《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是列入今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目前已起草完毕。现将《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8月28日前发至lisamin528@sina.com或寄至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这样写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

  (二)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三)盗用、冒用急救机构名义的。

  W“我看这个《办法(草案)》简直就是为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找借口嘛!医院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系统,救死扶伤是其应尽的义务,而1000元怎么能与一条人命划上等号?对于医院来说,1000元的处罚又算得了什么?”徐州市的一位市民在接受江南时报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这样的言论。

  持类似观点的市民还有很多,可以说,《办法(草案)》公布后,在徐州当地乃至江苏省境内,有关“见死不救只罚千元”是否适当的争议就没有停歇过。

  但南京市一位家住高教新村的市民张先生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对于危重病人仅仅因为其未及时交钱就见死不救,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推出最高罚款千元惩治“见死不救”,意味着,救死扶伤不再是医院的道德义务,它已经变成一种法律责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这样一来,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将面临着一定的违法成本,这对医院和医护人员将是一个有力的约束。

  普通百姓的争议,在政策出台者的眼里意味着什么呢?

  昨天,记者致电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办法(草案)》他们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具体出台时间还未确定下来。对于起草这一《办法》的背景标准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该工作人员让记者向法规处的张处长咨询。由于张处长有事外出,一位工作人员答应转告张处长,今天将接受记者的采访。

  B本报记者昨晚紧急连线徐州市府两位副秘书长,想从父母官们的嘴中了解政府出台《办法》的初衷和公示征询民意的结果,但两位市府官员均以不分管这一工作且对《办法》出台详情不甚了解为由,婉言拒绝,只是其谨慎的语言显露出这一办法可能带来的舆论压力。

  作为下一级的政府高官,曾以公推公选赢得国人注目的徐州市沛县的孟铁林县长在接受江南时报记者采访时却未回避这一敏感话题。他说,目前他还没看到这个《办法》草案,《办法》的具体好坏不好加以评判,但是医院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政府出台这一《办法》草案,也是对医院和医生见死不救行为的一种约束,总体要求是好的。孟县长直言不讳地说,“对于‘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千元’是否合理,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对‘见死不救’行为仅仅是行政上的处罚和罚款力度不够大,有关责任人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S“俗话说,站着说话不腰疼。作为医疗单位,谁愿意见死不救?还不是给医药费欠款给搞怕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级医院办公室主任对本报记者如是说。

  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床上,住着一位张姓女士,从去年8月底她因车祸受伤被送进这家医院开始,至昨天已有整整400天了。

  去年的8月29日,在雍六高速的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中张女士受了重伤,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发性损伤和骨折。医院经过全力的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是肯定还是有一些后遗症存在。为此,她迟迟不肯离开医院,至今已经在医院住了一年多,医院的医疗费用已经累计到了72200多元。虽然经过交通部门协调,肇事方赔偿了20000多元的医疗费用,但剩下的50000多元患者家属却怎么也不肯支付,而医院却不敢擅自停药。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教处的王佩娟主任告诉记者,这位张姓的女病人只是许多欠账病人的一个代表,医院每年都要接待这样的病人几百名。仅今年5月1日以后,医院已经收治了近百名这样的交通事故伤员,他们的账目前一时还难以计算,估计已经不下十万了。另外,今年4月份,南京市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医疗机构建立交通事故救助专用登记台账的通知,要求在遇到有交通事故抢救的时候,民警要在台账上进行登记。而医疗机构则要全力抢救病人,不得延误治疗。4月14日,这个通知开始正式执行以来,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仅交通事故伤员就收治了93人,其中有2人是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伤26人。从今年初以来,医院几个病区光交通事故方面就垫付了20多万元钱,直到现在还无法找到“买单者”。

  G根据今年7月1日刚刚实行的新交法规定,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必须要无条件地救助。在不计后果抢救伤员的背后,死账越来越多,让很多救死扶伤的医院无计可施。据了解,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和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多家大型医院就抢救了很多的伤员,由于目前还没有到结账的统计时间,所以一时累积的“死账”还难以计算。但是医院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医院欠的“死账”都已经接近10万元了。

  “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单单由医院来独自担负‘见死不救’所产生的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需要有一个配套措施来消除医院的经营风险。制定这一配套措施可以规定,医院对伤病者‘来者不拒’由此产生的‘死账’,一律由政府来‘埋单’;或可以规定,由社会慈善机构发起,成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用来帮助医院消除‘死账’等等。只有配套措施完善了,才能保证严惩‘见死不救’,在取得预想效果之时,更促进医院的救死扶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教处的王主任显然对徐州的“见死不救罚款法案”不以为然。

  D对于父母官出台的《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该市云龙区黄山医院的杜院长却表现出较高的姿态,他在接受江南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出台这一办法草案是好的,但是对于“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千元”的规定,他认为罚款的额度还可以再高一些,而且对于见死不救的医生,他(她)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杜院长说,救死扶伤是每一家医院应尽的义务,他们作为一家公立医院,按道理,应当由政府财政拨款,但很多情况下往往政府资金不到位,医院一方面要维持生存,一方面对于急、危、重伤病人又不能不救治,因此他们是很无奈地接受。要避免这一见死不救的现象,政府也是迫于无奈起草这一办法,政府也有政府的难处。他们医院在避免“见死不救”上采取的方法是,对于急、危、重伤病人必须收治,尽力抢救,等度过危险期后再想办法(如考虑和病人家属或单位联系,发动职工、社会捐款等)。杜院长表示,政府出台这一规定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各个医院也不会去触碰这一规定,毕竟要维护医院的声誉。

  N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律师说,关于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新闻,近年来频频现于媒体,引起了公众的愤慨。但尽管面临如此巨大的社会道德压力,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现象却没能得到根本遏制。徐州市这个《办法》(草案)的制定,有关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罚款的数额似乎太小了,这会使他们产生宁愿罚款,也不愿陷入债务的漩涡里的想法。郝律师认为,应当建立配套的体制,一方面,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再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医院要建立经济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体系,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的扶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人群,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制约。医院和医生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后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是不能在求救当时以未交费拒绝救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

  郝律师指出,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郝刚律师谈到这点一脸严峻,他说,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C采访中,南京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家认为,杜绝“见死不救”,仅仅靠法律的高压是不够的。当前,一些医院之所以会“见死不救”,除了医风不正之外,另外一个原因是,当前大部分医院都是自负盈亏的,他们往往要考虑对伤病者“来者不拒”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医院的所有医疗服务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一旦杜绝“见死不救”,那些“收不回的死账”很可能导致医院的运营成本大幅度增加,长期下去,也必然会影响医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消除医院的经营风险。他同时指出,对“见死不救”进行法律的追惩也是必要的。医疗机构“见死不救”,会使得公民的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也使得医院越来越成为一个冷冰冰的技术机构和商业场所,败坏了医疗行业风气和医生职业道德。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政府,显然不应该袖手旁观。“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专业救死扶伤机构的医院,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汪主任在接受采访时称,由于他没有具体看到这份草案,对这个《办法》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不好评说,但是对于《办法》中推出“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款千元”这一规定,他认为似乎欠缺法律依据,这应该是该《办法》草拟者的一种创设。(本报记者 殷文静 主笔 黄苏娟 许尽义 参与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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