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钻标准合同字眼 借一字之差缓交房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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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6:21 重庆晚报 |
本报讯开发商钻合同字眼:借合同中“交付”和“交接”两种说法,以“交接”无时间限制为由,拒不承担延迟2个月交房的违约责任,让消费者高先生烦透了。 高先生投诉,去年11月30日在渝北区天一华府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合同约定,今年6月30日去接房,发现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称“两书”还在办理中,高先生当即拒绝接房。 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个多月。直到本月17日,售楼小姐才电话通知高先生,称“两书”办下来可接房了。高先生认为,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两个多月才办完房屋交接手续,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此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 对于高先生的说法,天一华府开发商重庆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认违约。工程部任经理称,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这里明确说明是“交付”;但第11条又对第8条补充说明,“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这里又说是“交接”。虽然交付规定了交房日期,但交接却没有时间限制。任称,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合同做,错在哪里?要说有错,应该是合同制定不规范。 记者咨询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合同,开发商的说法纯属狡辩,做法也是错误的。 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刘芳荣律师也认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是对第8条的补充,开发商交房时应该同时满足第8和第11条的条件,缺任何一个条件,消费者都可以拒绝接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自然由开发商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消费者违约金。 (记者 张彬 实习生 刘晚姣)网络编辑:翁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