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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活动七类行为要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7:45 潇湘晨报

  本报讯 昨日听取的省政府关于《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还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相关规定。

  草案指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一、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服务活动的;五、以暴力、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七、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

  草案同时还规定,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物的;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

  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谭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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