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保险合同有效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7:50 深圳商报 |
无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然援引已废止的法规—— 汽车保险合同有效吗 【新华社广州9月22日电】广州贺先生向记者反映,本月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损失险,合同条款上援引的交通安全法规都是已经废止的。贺先生说:“这样的合同 到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万一出险如何赔偿?”合同援引的是废止法规 在那份9月18日起生效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里,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本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核定赔偿金额。”在汽车损失险条款合同里有“保险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主任刘牧说:“在现行条例已规定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情况下,再援引《办法》中的条款订立合同是不合适的,应当按照现有法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新旧法规量定责任有区别 据介绍,新旧法律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分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规定双方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贺先生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最注重的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与新法律衔接。我打定主意,不管价格贵多少,哪家衔接得好就买哪家。”贺先生辗转咨询,几家保险公司就像约好了似的,回答一致:“我们的保险条款跟过去是一样的。家家公司都是这样的。” 贺先生说:“旧法废了,新法生效了,条款怎么可以跟过去一样呢?保险公司要跟《道路交通安全法》绕道走,钻点法律空子趋利避害,我也能理解。可总不能视新法律为无物,公然援引废止法规来糊弄社会吧!” 万一真出险官司怎么打 记者采访得知,广东地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大多还在使用2003年版保险条款,贺先生的也不例外。保险公司众口一词地说:“保监会的强制保险条例没出台嘛!” 贺先生说:“第三者责任险名义是商业险,本质是强制险。因为,不投保车管所就不给上牌、不给年审。保险公司这样拖着赖着,不把新法律当事儿,万一真的出险,官司怎么打,经济赔偿按哪家的规矩负担呢?”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