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发布通告 将重罚6类交通严重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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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50 新桂网 |
新桂网 -南国早报讯(记者段钦中傅茗)9月22日,广西公安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客运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强调将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6类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重处理。 9月2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科的王科长。王科长介绍说,近来,广西发生了多起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广西公安厅各级交警部门将进一步采取全员上路 严查、针对严重违反《交安法》的行为进行严罚,目的是凭借从重处罚的威慑力,防止区内特大事故的⑸?lt;/p>《通告》针对容易发生特大事故的6类严重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的从重处罚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暂扣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记分;运输单位的客运机动车受处罚后,发现再次违规超员或者违规载货物的,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该机动车司机的驾驶证,并按规定记分;驾驶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晚上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的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无机动车驾驶证(含暂扣、吊销)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饮酒后驾驶客运机动车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客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机动车,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定期抄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作者:段钦中 傅茗(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