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丢了东西”打工者工资被克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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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54 沈阳晚报 |
9月21日,读者王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8月份,她应聘为铁西某家歌城的大堂经理。王女士在那里一个半月的工作中,在老板的“要求”下,也不得已罚扣了不少服务员的工资。但她把这些都记录在工作日志中。一次,王女士在下班前照例对各包房进行了巡视,可在第二天,经理却说丢失了一台点唱机。在开工资时,王女士被扣去了300元的工资。老板告知,点唱机的丢失与她的失职有关。王女士辩解,她离开前,巡视了每一个包房,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不可能丢失设备。老板却表示,不能让歌城蒙受损失,不光她的工资要扣,服务员、 保安都要扣。据她介绍,这已经是她离开的第4个歌厅,而之前的歌厅都存在同类问题。记者连线: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劳动局有关部门。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相关法规,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68号第23条规定: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未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上四款,用工单位违反了其中的一款,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按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按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额的1-5倍支付赔偿金。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本报记者刘洋实习生朱瑞记者电话:88811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