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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有感于"无偿献血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9:02 新桂网

  成都市成华区杨主银,6年内无偿献血41次,累积达1万毫升。但让人意外的是,他在贡献爱心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一个人6年内最多可献血4800毫升。某律师表示,杨主银的做法是不懂法的表现,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应该受到惩罚。但因为他是无偿的,所以没单位去追究他的责任而已(据9月22日《华西都市报》)。

  杨主银的1万毫升血救活了多少条人命?这已无法考证。但可以考证的是,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6年内献血41次累积1万毫升是“不可能的事”,是违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献了爱心却违法,这是杨主银的尴尬?还是国家法律的尴尬?

  这里面存在着一个不可忽略的矛盾。即:假如杨主银由于频繁献血而使其血液质量得不到保证,那么,他为何仍然能够多次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本应有着严格的检测化验程序,却为何对“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血液视而不见?假如杨主银的血液是合乎标准的,符合采成分血的条件,也即他献血既不影响其自身健康也不影响血液质量,那么,6年内献血1万毫升又有何不可?凭什么就“应受到惩罚”?仅仅以“献血次数和献血总量”而非以“血液质量”来做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国家的法律是不是有些偏离客观了?

  或者我们抛开国家法律方向的偏颇不谈,仅仅从违法这一事实上看,笔者以为,最应该受到“惩罚”的恰恰不是杨主银,而是采血部门。假如真像某律师所说的那样杨主银是“不懂法”,那么,有关采血部门则是在“知法犯法”了。或工作失误,或为求总量而不求质量,或是其他原因,总之,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血液来源的管理上,他们做得远远不够。

  在我国,献血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前者即为广义上的献血,后者则被称之为“卖血”,是以谋求利益为前提。河南“艾滋村”之所以有太多人染上艾滋,正是在卖血的过程中被传染的。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在目前阶段,保证在采血过程中的检测化验程序的严格化都是当务之急。当然,由于一些地下采血、血头等问题的存在,国家对“非法采血”的控制及严格安全保障的实施尚有难度,但对于类似杨主银这样通过正规渠道的“献血者”,则完全可以按照一个严格且安全的程序来进行。之所以仍然发生“6年献血1万毫升”,肯定是由于我们在哪些方面有了失误。

  “无偿献血也违法”,无疑,这个“违法”的前提,是管理“无偿献血”者的某些部门首先出了问题。

  山东 周海亮

  作者:周海亮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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