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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地方立法 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图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0:3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昆明9月23日消息(记者陈平实习记者包继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9月22日向社会公布,《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新修订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两个地方性民族法规已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加强地方立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图文)

  云南省为保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两个地方性法规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141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43%;云南也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人口占49%;先后建立了197个民族乡,数量居全国第二。

  近几年来,云南省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增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培养民族干部、繁荣民族文化、振兴民族教育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法规,使全省呈现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改善的良好局面。但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全国发展差距呈拉大趋势,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许多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或逐渐减弱。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显得更加紧迫。

  早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颁布实施后,云南省高度重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建设,把制定云南省的实施办法和修订民族乡工作条例摆在了地方性立法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作为全省民族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落实。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全面总结了云南民族工作的经验,结合云南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化,把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措施法规化,为民族地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云南省即将实施的这两部地方性民族法规,首先贯穿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突出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经济建设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进行了专章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发展进步给予扶持和帮助的职责;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点扶持县和边境地区、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发展等提出了特殊措施;五是强调可操作性,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教育和于部培养等方面的规定力求细化;六是制定了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对《办法》和《条例》的监督执行作了具体规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还根据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用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对许多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针对云南基础设施建设缺少配套资金、虚假“拼盘”突出的问题,《实施办法》和《条例》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的规定。又如,针对云南省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财力薄弱,难已自求平衡的实际,明确了上级财政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机关运转和公共服务的开支,以及对政策性减收增支给予补助等方面的规定。再比如,针对民族地区教育滞后,完学率不高的实际,对边境乡镇的中小学生、人口较少的7个特有民族和藏族地区,作出了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的规定,并将这一特殊政策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中。《办法》和《条例》在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力度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民族干部培养选拔配备的力度。对各级领导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对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选拔配备,都作了特殊的规定。

  据有关的民族问题专家介绍,云南省制定颁布实施的这两个地方性民族法规政策性强,针对性强,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是云南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将对云南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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