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画家津城出庭作证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0:35 每日新报 |
“银砖”图案涉嫌侵权案昨开审张北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虹】本市一对均就职于杨柳青画社的父女画家因怀疑他们共同创作的年画作品未经许可被人使用在限量发行售价在680元的银砖上,而将生产制作银砖的两家上海公司及本市一家销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人民币,本报曾对此案做过连续报道。昨天,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下午连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第二被告为证 明银砖使用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经由法庭传唤上海一家设计公司的总经理及一位黄山市的画家出庭作证。原告那氏父女昨日没有参加庭审,代理律师介绍说,两名原告均就职于本市杨柳青画社。二原告起诉称:2001年,原告共同创作的《金童报喜》系列工笔画,被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作为挂历出版并公开发行.2003年11月,原告发现本市某礼品销售公司售卖的署名为上海造币厂生产的“金猴献瑞”银砖,正面中心位置使用了原告的一幅作品。经与被告函电联系,第一被告上海造币厂称该作品是其与第二被告上海和信金饰品有限公司合作制作发行的。原告认为第一、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销售公司虽无过错也应按获利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第三被告以获利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称其与第二被告合作制作发行“金猴献瑞”银砖,由第二被告提供银砖图案并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答辩时均认为就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原告对起诉作品享有著作权。此外,第一、二被告使用的作品是另有著作权人的一幅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被告称他们当时委托一家设计公司创作设计了银砖图案,并告知法庭设计公司的总经理及图案的作者黄山市的一名画家等候在法庭外,随时可以出庭作证。第三被告称其只是代销产品,没有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相关的庭审程序,合议庭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