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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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1:3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记者陈新通讯员岳红革实习生邢宝凤 随着西安市检察机关首届人民监督员的正式“上任”,此项备受关注的人民监督制度立即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为此,记者专门就此项制度的有关细节采访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高潮。 记者: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任检: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在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设置一种程序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它具有三个基本内容:第一,它是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设置的一种非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外部监督机制,解决的是此类案件在逮捕、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环节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问题。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有实质性内容,并有刚性监督程序作保证。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范围的监督事项,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有权了解案情,听取检察官的法律说明等。第三,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压、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违法违纪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和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记者: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任检:(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记者:人民监督员如何产生? 任检: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西安市检察机关首届人民监督员均按规定推荐产生。 记者: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有哪些保障? 任检: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检察院专设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任检:全市检察机关在试行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人民监督员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的关系。目前,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仅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还要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监督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二是要正确处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人民监督员要从检察机关最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按照高检院及市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试点工作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使接受监督真正成为执法办案的自觉行动。三是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关系。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主要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主要是监督权,而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其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保证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是重要的,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冲突。因此,全市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既要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要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融入到办案过程中,又要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