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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治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也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2:08 汉网

  患者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在诊治中有过失但过失行为与死亡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审理后判决,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的医院应赔偿亡故患者亲属8000元。

  2002年7月9日,镇江市丹徒区农民春梅因腰部疼痛难忍,到镇江市一家大医院专家门诊部就诊。经门诊专家和推拿科医生诊治,认定为“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遂住院治 疗。医院为其做了牵引治疗,并为其注射“丹参液”。次日晨,春梅出现头痛症状,血常规检查显示病情有加重和转化的趋势。7月12日上午,春梅头昏乏力并伴有恶心反应。医院怀疑其有可能是高血压或贫血,遂准备转入内科继续治疗。但当天下午,尚未转科的春梅陷入昏迷。医院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将其转入内科,同时请来外院医生会诊。其后,春梅被转入另一家医院接受手术,但术后仍然昏迷不醒。7月14日,春梅不幸亡故。

  春梅的丈夫王华认为,春梅住院后医生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在按“腰椎间盘突出”给她治疗时,忽视了她还患有血液病。而且,在春梅出现头痛等症状后,医院也未及时发现和防范血液病,延误了诊疗时机,因而,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王华和其儿子起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保险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近6.7万元。

  医院表示,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完全是因为其病情的突变恶化所致。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庭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后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入院治疗,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事故只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诸多情形中较严重的一种。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产生医疗差错,损害了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虽然其过失情形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同时,也构成了对患者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华父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8000元。 (记者奚彬)(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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