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愿“撞伤不如撞死”悲剧不再重演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4:27 中国青年报 |
作者:娄国标 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一女工被大货车撞倒在地。据目击者称,货车撞人后没有马上停下,而是从女工身上碾过之后才急刹停车,致使女工当场死亡。司机开车撞人后不及时停车的具体原因,交警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当时一位曾开过8年车的旁观者的一句话,却为这起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沉重的注解。(9月16日《新快报》) 这是一句什么话?“我们开车的有个公开的秘密,把人撞残废比撞死还要多赔钱。”沉重、愤慨,已经无法全部代表我看到这句话时的心情。我最大的疑惑在于,在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是什么造就了这个“公开的秘密”? 也许那位旁观者的话有失片面,但现实土壤中到底有没有结出“撞伤不如撞死”的“恶之花”呢?相信没有人敢下结论说“没有”。那么,如果“撞伤不如撞死”成为了流传于汽车司机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们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最低诉求———生命安全,又拿什么来保障? “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大行其道,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所谓的生活费一般是指用于吃穿用的一般消费支出,往往比较低。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些规定,都使造成伤残的赔偿数额高于造成死亡的赔偿数额,使得健康权的价值高于人的生命权价值。 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这一现象终于有了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体现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表面上看,它涉及的只是个别受害者利益;但从本质而言,由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加剧“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非道德行为,最终导致公平和正义的缺位,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