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公正比效率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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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3: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山盟 9月22日,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这次审议因代表们对《条例》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激烈辩论、因草案修改次数创记录而让人耳目一新。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国红最后讲的一番话也很值得重视:“为了河南的公路质量,对河南的声誉负责,用法律来约束公路质量,《条例》目前不要急于通过。可将 其审议后再向社会公布,再次征求社会的意见,或留到明年的全省人大会上,让全省的人大代表来讨论。”徐国红这番话的实质其实就是立法过程中“公正必须大于效率”这个问题。在过去,由于程序、习惯、观念等方面的原因,一般公众很少参与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人大在审议时也很少对其进行质疑,所以政府的立法效率是很高的。但长期的执法实践告诉我们,这种立法观念是不严肃的,是不能保证公平的,从执法效果上看,其效率也是很低的。 就我省高速公路立法而言,这当然是很紧迫的事情,因为公路是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之一,高速公路的建设及管理中有许多违规违法行为需要规范,但这都不是将立法效率放在首要地位的借口。不公正的法律遗患无穷,而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尽可能获得多数公民的认可。因此,我国的《立法法》为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设立了许多必须执行的程序,如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由人大审议通过等。在这些程序中,如没有充足的时间,公布立法草案、公众参与、人大代表的调查和反复思考、利益群体的相互博弈、政府起草部门的反复修改等系列工作就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草草出台的法规,其本身就不具有权威性。 从长远或执法效果上看,将公正放在第一位与效率并不矛盾。如在高速公路立法上因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就不能保证在占用农民土地时不发生纠纷,就不能保证在工程造价、招标中暗箱操作,就不能杜绝豆腐渣工程,就不能保障公路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等于在制造新的不公。如出现了这种严重影响公路建设速度、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局面,立法时的高效率也就没什么意义了。 只有法律公正,公众才能自觉地用它约束自己,公路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才不会遇到太大的阻力,执法成本才会越来越小,执法效率才更高。总之,政府法规必须等到多数公众都认可、多数人大代表都没有异议时才能生效,如果没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立法部门就应该耐心地等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