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嫖客放心”的道德与法律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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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3: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高立学 四川省沐川县的孙加洪、侯祥东联合经营歌舞厅,招收了10多名“小姐”。为让嫖客放心“消费”,该团伙专门请来医生定期为“小姐”体检。9月15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沐川县首例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加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7人各领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9月23日《华西都市报》 )。看完报道,多数人的最初感觉就是好笑,我也是。这算是啥事儿呀。前一段时间有人提到“盗亦有道”的“次道德”,莫非现在又有了“淫亦有仁”的“次仁义”?但笑归笑,联系到现实,又觉得孙老板确实没有坏到底儿。我们知道,只要社会存在,就有好人和坏人,法律也正是为了约束坏人才得以制定。但就像好人里有较好、更好的一样,坏人也有较坏、更坏之分。那么,我们是希望“较坏”的向“更坏”的靠拢呢,还是反过来,尽可能地让“更坏”的向“较坏”的靠拢? 显然,没人希望前一种情况发生——那是我们社会的灾难。 事实上,也正是出于这种现实考虑,我们城市的大街上才出现了“自动售套机”,云、粤、湘等地政府有关部门才向吸毒人员免费发放清洁针具以及镁沙酮这样的毒品替代品,云南一些城市才跟国外慈善机构合作,让部分原来从事色情行业的“小姐”接受防艾培训,负责和指导自己身边的卖淫女“安全交易”。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这并不是对犯罪的默许和妥协,反而是一种积极疏导。因为犯罪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然无法杜绝犯罪,两害相权取其轻,才是明智的选择。 那么,既然我们已充分认识到了这种现实,像孙加洪这样“较坏”之人该不该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宥呢?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犯有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很显然,孙作为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被判11年有期徒刑,符合“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应该说,这样的判决是得体的,也是公正的。但综上所述,笔者又不能不指出,法院在量刑时丝毫不考虑被告人至少在客观上对阻止性病、艾滋病传播的“贡献”,未免不是一种遗憾。 之所以遗憾,是因孙加洪此案虽然是沐川县“首例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但谁也不能肯定类似团伙在当地就是唯一的,同样,谁也不能肯定,将来绝不会再出现别的卖淫团伙。现在,孙的“道德底线”在法院判决时不予考虑,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之后的卖淫团伙或许就会放弃这道底线,甚至会嘲笑其“傻帽儿”。而这样的话,正如我在上面所说,那将是我们社会的灾难!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灾难发生呢?这的确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悖论。但我想,既然我们能够谅解某些“小姐”并让其接受防艾培训,在法律上对一些尚有“良知”的犯罪分子适当从轻发落,未必就是一种纵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