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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法》将实施 单位不建节水设施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3:2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实习记者 刘娜微) 10月1日以后,不实行计量用水而继续实行包费制的单位,将按每包费一户最高罚款500元。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停止了用水包费制的收费办法,规定对用水应当计量,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住户用水包费制,是指一些单位对职工住宅用水实行福利补贴、每户每月按照事先规定的较低的数额缴纳水费,无限制用 水这不利于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即将实施的法规规定,对用水应当计量,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实行包费制的单位,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法规链接 单位浪费水核减用水指标

  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

  未建节水设施最高罚10万

  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景旅游区限制开凿机井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开采矿泉水实行特许经营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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