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交警“一人执法”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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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4: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罗暄实习生李晗)昨日,司机许文胜状告交警一案(本报16日曾报道)一审判决,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交警8支队就原告司机许文胜“违反交通信号灯”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令原告败诉。对此,许文胜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今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文胜驾车经过渝澳大桥华新分流道口时,交警8支队一名警察 以“违反交通信号灯”为由,当场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许不服,随后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昨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交警8支队有权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实施处罚。对于原告质疑被告“一人执法”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规定是公安部根据《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不抵触,应予适用;对于交警处罚是否有“证据”的争议,法院认为:被告当场送达原告签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原告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处罚决定书就是原告违法行为有效的书面证据。对此,原告以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违法行为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原告认为“即便自己违法,是否就一定该按最高限额处罚”的问题,江北区法院裁决时认为:被告根据《交通安全法》对原告进行处罚,属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