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新办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7: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沈文虹)由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联合拟定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这是市政府对全市22.8万残疾人就业实施的又一次政策性帮扶。 安排就业不足1.5%都要交保障金 按照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都要缴纳保障金。征缴标准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地税局代征保障金 新的征收办法规定,凡在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缴,其他单位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省内外兄弟城市经验表明,地税代征保障金可使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保障金的数量有大幅度的提高。 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地税征缴的单位,保障金实行年征缴,每年6月1日至25日为保障金征缴期,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除由残联或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国家财政部〔1995〕5号文件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不参加年审就要全额缴纳保障金 这一新的征收实施办法将加大保障金缴纳的执法力度,其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核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对于按照规定经过年审的单位,以实际核定数额缴纳保障金,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征收机关(地税局)有权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 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