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获通过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03 汉网 |
昨日,重新制订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办法吸纳了人事任免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将对拟任人员的“任后监督”改为“任免监督”,强调了任前审查,把好任命入口关。 《办法》规定,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须附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提名理由等有关材料,尤其对负有经济责任的拟任人员,须附审计结果情 况的报告;提请免职的,须附免职的主要理由;提请任命新设置机构人员职务的,须附报设置该机构的批文或者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材料。对“两院”人员的任命,《办法》进一步加强透明度,明确要求: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人事任免委员会应到提请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对拟任审判、检察人员的情况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调查和公示的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针对开发区由于不是行政区划,“两院”领导人员“一任管终身”的现象,《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其任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办法》还对任免程序进行了规范。(记者宋兰兰 实习生黄焱)(来源:长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