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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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08 每日新报 |
今日主评人:刘心稳教授 专家档案 :刘心稳, 49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历年均参与全国法硕联考命题、阅卷工作。 主要著作:《民法学原理》、《票据法》、《合同法通论》、《法学概论》、《合同法 原理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等。刘心稳教授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对于中止诉讼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