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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挨打不告打人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08 每日新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本市首现状告经营公司索赔王京涛崔晓晨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实习生崔晓晨】一租赁某公司商贸城的店主在公司内被人打伤后,并没直接找实施行为人索赔,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条款将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该起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本市首起状告经营公司的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在其公司商贸城开店经营的合同。 5月8日午后,因有店主与公司工作人员在3楼办公区发生争执,原告走过去观看,被公司的2个股东带领的人堵住,实施殴打。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出院。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显示其为重伤。原告代理人童新政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依法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理由及引用的依据自相矛盾。其中原告最后据以“解释”第6条第1款经营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根据该条款经营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经营者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消极不作为的侵权,而实际上是原告以及其他人到被告办公场所打砸时,被告没有保障其安全;此外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综上,被告认为虽然本案已由法院受理,但本案在刑事案件尚未终结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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