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购企业股交易价下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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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45 海峡都市报 |
本报讯我省国有商贸企业必须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相关通知时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经济补偿金。 通知要求,国有商贸企业分流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交社保金。 国有商贸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等预留各项费用,需由企业负担的,可在资产变现时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由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帮助解决,仍有困难的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处理。 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3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统筹使用国有资产权转让收入设立的中小企业退出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企业厅级退休干部的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执行。 根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实行国有独资,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由国有控股外,其他商贸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要加快退出。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进行。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交易价格可按资产评估价下调10%。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