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奔波七年要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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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9:49 新文化报 |
县级土地承包文件与中央文件相抵触,法院不予采信 本报讯 (记者 杨李一 通讯员 郭春雨王伯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老汉与村里因签订承包合同问题发生矛盾。没想到,足足用了7年时间,才依据中央文件正确落实了他的土地承包权。 王德金是某县隆盛村村民。1996年12月,村里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按政策规定王德金应分得承包地,但村里以王家未缴纳前期承包款、自动放弃承包权一年为由,未让王参与正常分地。 1997年4月,村委会收取王家上缴欠款1000元后,答应王暂种一年预留地,由王的女婿尹凤举代种。也在这一年,村里与王家签订了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合同上这块地为6.4亩家西地。在王家种了一年后,村里欲收回这块地,于是,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1999年2月,该县法院一审判决,由村里赔偿王家未种耕地损失640元;从1999年开始,村里给王家调整与村民同等土质的土地6.4亩。王家不服上诉,此后,此案经二审、再审,最终以该县《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据,维持原判。 此后,王家不断地进行申诉。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进行调研后查清此案的真实情况是,王德金前期没有承包土地,不存在欠缴承包费问题,村里过错在先;原审所依据的规定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相违背。 此案再审中,省高院对某县委、县政府的细则不予采信,而是依据中央文件正确落实土地承包权属。再审调解确认王德金与村委会之间的原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里承担违约损失2.1万元;原合同约定的6.4亩家西地交王家经营耕种。新闻编辑:曲兆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