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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2: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21日在昆明举行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从云南多民族的省情出发,把基本法律具体化、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法定化、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规范化。既客观地反映我省民族地区的现实需要,又尽可能兼顾到各方利益,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措施上实现了新的突破。一是贯穿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突出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经济建设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作出规定;二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进行了专章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发展进步给予扶持和帮助的职责;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点扶持县和边境地区、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发展等提出了特殊措施;五是强调可操作性,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教育和干部培养等方面的规定力求细化;六是制定了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对《实施办法》和《条例》的监督执行作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邦正在会上讲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沈安波主持新闻发布会。

  张瑞芳 钱模(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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