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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小学借读费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2:25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丁宁)9月23日,记者在沈阳市物价局了解到,沈阳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的标准 已经最后敲定。新规定的借读费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据悉,新规定的收费 标准将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据了解,借读费是针对户口不在本市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确需借读的学生而收取的费 用。对于每个需要借读的学生还 需要经当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后,有关学校才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敲定的借读费标准适合用于省内国家级企 业、事业单位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按规定,借读生在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费按学期缴纳,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各学校按规定收取借读 费时,必须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征收委托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 收取借读费。

  学校收取借读费后,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对违反规定收取 借读费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另外,在借读费收取的标准里还规定,对农村(县城所在地镇除外)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镇义 务教育阶段和户口不在本市(所属县除外)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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