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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前沿:对未成年人应慎用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0: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责任应该是非常慎重的,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刑事处罚之前要对其个性特征、分辨能力、接受能力进行精神的、社会的和医学的鉴定和调查,这虽然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却是必要的,不能因为要解决治安问题而放弃调查和鉴定的程序,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牺牲社会公正。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未成年人 犯罪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成为各国刑法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特殊性体现在他们的年龄上,而由于年龄的“特别”,又带来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

  大会通过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决议认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需要立法者、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需要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的和谐发展和社会化极为重要,同时也应当确保社会的安全,重视受害者的利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干涉应始终把他们的最主要利益考虑在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8岁

  会上,参会者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现在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一,主要原因是各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从而决定了人的、人的认识的不同。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的增高,人们的安全感降低,促使一些国家和地区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与会者们就是否以一个标准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展开了激烈讨论,有的专家力争能确定一个国际统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通过一个特定的年龄给需要受到刑法特别保护的人群划线。但也有人认为与其在年龄上纠缠不休,不如把重点放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性质上,以其罪行的轻重来确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大会最后形成的《决议》中,对刑事责任原则的正当理由以及不同年龄的划分作出了明确:

  作为法律的主体,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立法体系应该在犯罪要素的框架内单独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设定在18周岁。立法体系应当确定行为人达到何种年龄才可以适用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这种刑事司法制度不应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人。.对未成年罪犯应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对个人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对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教育措施。

  《决议》甚至提出,针对18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条款可以扩大适用于25周岁以下的人。对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

  《决议》特别强调指出,对未成年罪犯应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对个人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如需要,亦可例外地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制裁措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该司法部门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的司法权。

  参会代表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责任应该是一个慎重的过程,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刑事处罚之前要对其个性特征、分辨能力、接受能力进行精神的、社会的和医学的鉴定和调查,这虽然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却是必要的,不能因为要解决治安问题而放弃调查和鉴定的程序,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牺牲社会公正。

  《决议》还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确定的专业性,不仅要求有专业的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同时也要求有专业的警察对未成年人进行预审以及专业的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起诉。这种专业性的要求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

  据介绍,我国在1980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次高峰时期,就有了这种专业化的要求,各地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而且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都有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但是,后来除了法院坚持得比较好以外,由于整体的案件数量上升,人力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整体比例小,无法完全做到专人负责,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都没有能够较好地进行。徒刑作为一种例外的制裁

  大会形成的《决议》发出倡导: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类似,《决议》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任何形式的终生监禁、肉刑、酷刑或者其它任何不人道的待遇。监禁最长不超过十五年。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对未成年人实行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的决定应该由司法机关做出,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并且在作出审前羁押决定之前必须经过审理。《决议》认为,审前羁押过程应尽可能辅以教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监禁必须在不同于成年人的场所执行,必须尽可能采取正式审判和徒刑以外的替代性措施。

  与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利相对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这同样是与会人员关心并热切讨论的一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看上去好像是一对矛盾,当我们过分热衷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时,从另一方面来讲就是对受害人权利的忽视,但是这两者是不是根本对立的呢?有专家在分组讨论上提出:“如果一味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否未来有一天所有人都可免除刑事责任?”对此,《决议》提出,在主要考虑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充分考虑被害者利益的调和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或许,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各国的业界人士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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