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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调查:一场耐人寻味的劳动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0: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名职工在厂内与同事扭打,厂方是否有权对这起“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责任认定?在拒不接受厂方处理决定之后,厂方是否有权与工人解除合同?

  王玉山原先是江苏省海安县联发集团下属工厂木工,为了拿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奖金,他花了4年多时间奔走于海安县劳动仲裁部门与南通、海安的两级法院。日前,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王玉山终于获得了1万元补偿。

  事情起因于2000年1月12日的一场打斗。因为一些琐事,当时34岁的王玉山在厂内,与贲某、吴某扭打在一起。3个月后,联发集团作出关于王玉山、贲某、吴某3位同志纠纷的处理决定,并于次日书面通知王玉山停工。之后,联发集团又责令王玉山接受其处理决定。

  但是,王玉山不服,认为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管辖权不属厂方,也不执行到公司人事部报到的通知。此后,联发集团下发了《解除王玉山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于是,王玉山在当年11月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海安县仲裁委以“王玉山及代理人到本委要求延期审查未获批准,开庭时王玉山未到庭”为由,作出撤诉处理。王玉山认为,自己已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不服海安县劳动仲裁委裁定,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联发集团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

  2001年2月,海安县法院驳回王玉山的起诉请求,理由是“劳动案件必须先行仲裁”。王玉山又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5月被驳回。2003年5月,坚持不懈的王玉山向南通市中院提起再审申请,当年12月再次被驳回,但南通市中院建议王玉山“应当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4年2月,王玉山再次向海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4月22日,王玉山第二次诉至海安法院,但6月10日又一次被驳回。7月9日,王玉山就此案第3次上诉至南通市中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9月9日,联发集团的1万元补偿金,终于交到了身心疲惫的王玉山手中,但他却永远失去了在联发集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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