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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柱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41 北京日报

  本报讯 东城公安分局日前向媒体公布,多次到一些国家机关和地区寻衅滋事的本市无业人员叶国柱于2004年9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据调查,1982年和1985年,叶国柱先后在永定门内西街违章私自搭建了130余平方米的临建房,用于经营餐饮,后转租他人。2002年,叶国柱在明知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宣武区光明里8号楼东侧的三间平房;随后,其弟又在旁边违章搭建了一间 房。自2001年以来,宣武区先后启动先农坛文化遗产修复和南中轴路危改整治工程,上述两处违章建筑和其父承租的光明里某楼被拆除,政府都按政策给予补偿和安置,但叶国柱不满足,屡次向政府提出无理要求。

  自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间,叶国柱为发泄不满情绪和满足多要补偿的私欲,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外国驻华使馆区等国家机关和地区,无理取闹,出丑滋事,制造影响,严重干扰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2003年9月29日,叶国柱到王府井商业区打横幅、喊口号,起哄闹事,并对前来制止的公安民警谩骂侮辱,引起上百人围观,造成该地区秩序严重混乱。2004年以来,叶国柱又多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门前无理取闹,并煽动他人喊口号、举标语,拦截车辆,使检察机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叶国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城公安分局将其依法逮捕。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指出,申诉、控告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还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要通过正常的渠道、正常的方式来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荣誉,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那些以反映问题为名,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的极少数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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