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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间文化允许有偿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57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2005年1月起实行,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福州市除四害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类文化受保护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1.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2.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3.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4.古语言文学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以上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何申请推荐

  据《条例》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1.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2.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3.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1.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内容的活动;2.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3.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对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牌,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传艺讲学可获报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2.可以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3.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该款规定的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来源: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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