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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建筑可有偿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3:3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的建筑物、场所等,所有者可以依法向公众有偿开放。

  这些民族民间文化受保护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品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濒危民族民间文化要抢救性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

  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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