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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出台新举措:"可能有错"即能立案再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十月一日在全国率先破解“申诉难”难题

  本报讯记者胡军、通讯员粤法新报道:“申诉难”问题有望在粤率先破解!昨天下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李琦透露,广东法院将于10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施《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把“可能有错”确定为再审立案的标准。据悉,广东省高院有关措施的出台在全国属首创。
广东省高院出台新举措:"可能有错"即能立案再审(图)
  图:共有45种情形能根据“可能有错”提出立案再审申请 黄巍俊/摄

  “可能有错”坚持“对号入座”

  “申诉难”难在哪?难在立案门槛太高。长期以来,许多法院把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立案的“准入”条件,司法实践表明,这个标准过高,而且将立案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混同,也不够科学合理。经过一年的准备,广东省高院组织起草《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终于出台。“还没有开始审查,怎么能分辨出哪些是确有错误、应当改判;哪些是原判正确、应当维持呢?”李琦说,“‘确有错误’这个说法本身就不够科学,也不符合诉讼规律!这次明确提出把‘可能有错’作为再审立案标准,是《暂行规定》的精华所在!”

  据悉,为了执行好“可能有错”这一标准,《暂行条例》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申请和立案”的程序和具体条件,尤其是第11-25条详细规定了“可能有错”的条件,明确了可进入再审程序的六类案件共45种情形,以及不予再审的17种情形。同时,对于申请再审的主体,提出时间、收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暂行规定》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李琦表示:明确规定出62种情形,使得“可能有错”的标准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简单地说,就是“对号入座,无座勿入”。

  改判原则仍是“确有错误”“‘可能有错’是立案的标准,但是否改判仍得看其是否‘确有错误’”。省高院审判监督庭李季庭长澄清了两者的关系。他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方面要注意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只有确有错误的,才进行改判纠正。《暂行规定》在第四章“审判”中,用22个条文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应当改判的标准。尤其是对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改判所坚持的具体条件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使依法纠错实现了有章可循。

  是否再审由立案庭拍板

  虽然广东各级法院均设置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但在处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方面,两个庭的职责分工始终未有明确,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立案庭接待申诉,然后转给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认为是错案的,再转回立案庭正式立案。这种方式分工模糊,不够透明,也违背了“立审分开”的原则。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今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查工作一律由立案庭承担,对申诉与再审不能成立的,书面予以驳回;对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定立案再审。审判监督庭只负责审理立案庭裁定立案再审案件的工作。两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中止执行增设财产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一律中止执行。以“可能有错”为再审立案的标准,实际上是放宽了再审立案的条件,门槛降低了,申请再审变得容易了,如果作出再审裁定后一律中止执行,有的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滥用再审申请权。

  对此问题,《暂行规定》规定:进入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或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中止执行。省高院李琦副院长解释,表面看起来,这个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不一致,但后者是以“确有错误”为立案标准,《暂行条例》是以“可能有错”为标准。而《暂行规定》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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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种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形

  一是原审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包括13种情形:

  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违反管辖规定,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

  诉讼文书未依法送达且损害当事人诉权;

  未经合法传唤作出缺席判决;依法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

  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上诉等重要诉讼权利被剥夺;

  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

  一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遗漏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其他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二是刑事案件中经审查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

  原生效裁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

  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

  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

  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三是民事案件中经审查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

  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

  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

  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

  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四是行政案件中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

  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

  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

  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

  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以及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

  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出现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六是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

  17种不予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二年提出申诉,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

  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二年的;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申请再审的;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予再审的其他情形。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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