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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公款、贪污 曹庆中法庭辩“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7:34 甘肃日报

  原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曹庆中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罪,24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同堂受审的还有另一被告人王斌。

  曹庆中,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大学文化程度,被捕前系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被告人曹庆中、王斌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4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后,2004年4月13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依法逮捕。

  曹庆中酷爱乒乓球运动,可乒乓球打到一定程度,对约他打球的人,有了选择的标准,就是要上“档次”,处长、局长一路上升。小小银球成了发动“外交”攻势的手段。而曹庆中人生快车的最终“出轨”恰恰与乒乓球有关。

  他与某单位一官员打球时,王秘也经常相伴陪打。王秘后来升任一个处的助理调研员。就是这个王调研员屡次力促曹庆中将兰州三十三中的公款“借”给房地产商张某用于经营,从而获得回报。

  24日庭审中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在后来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不但继续指控曹庆中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而且建议法庭取消其自首情节。为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成为焦点。

  焦点一:曹庆中挪用公款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5月12日,曹庆中(时任兰州三十三中校长)安排总务处主任郭藩(另案处理)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领出5万元现金,从本校财务小金库中领出10万元现金,由郭藩在兰州三十三中交给王斌。王斌又筹60万元借给张某用于甘肃省秦剧团综合楼项目,一月后,王斌从张某处领取6000元利息,将其中1500元交给被告人曹庆中用于个人消费。2002年8月6日被告人王斌将15万元归还兰州三十三中。同年年底,王斌再次向曹庆中提出借款100万元的要求,并明确告诉曹庆中这次借款有高额回报,借款是用于其朋友一个综合楼的项目,曹庆中指示郭藩从本校李某保管的小金库中领出28万元,从办公室主任张某保管的小金库中领出52万元,共计80万元。于2003年1月8日在兰州三十三中交给王斌,王斌当场打了8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千分之六的利息。之后,王斌又向曹庆中提出从亲戚朋友处再借出20万元的要求,并给曹庆中打了两张借条,一张是实际借20万元的借条,另一张20万元的借条是向曹庆中借的100万元借款的回报。随后,曹庆中将筹集的2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斌。此外,王斌还从亲戚朋友处筹集35万元,共计135万元现金全部交给了张某用于房地产开发。张某给王斌除135万元借条之外,还给王斌打了承诺将来付45万元的回报的借条。后曹催还借款,王筹集50万元先后归还兰州三十三中。2003年3月有关部门调查曹庆中挪用公款时,王斌筹集19万元,曹庆中筹集11万元,退回兰州市教育局基建处。在两起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中,两人共挪用公款95万元,且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此,曹庆中的辩护律师,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和叶期中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4个要件中,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从主观方面来说,曹没有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性质的活动,并且曹在将款借给王斌时并不知道该钱是用来干什么用的。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两位律师并无异议,同时辩护说80万元中部分事实不清,主观方面曹的主观恶意比较轻,并且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据此,为曹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

  针对以上辩护意见,国家公诉人则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前后矛盾,被告人曹庆中的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

  焦点二:两万元是不正当得利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1日,兰州市教育局决定将原兰州女子职业学校的旧址交给兰州三十三中办高三分部。曹庆中将篮球架、学生公寓床及多功能塑胶操场3个项目给了承揽工程的兰州龙汛文体办公有限公司崔某。2003年9月,曹收受崔某送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将受贿款追回。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曹庆中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曹庆中自己辩解道:公诉机关指控的“将3个项目给了承揽工程的兰州龙汛文体办公有限公司崔某”,与实际情况不符,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此事,直到女子学校学生床断裂,学生摔伤时才知道是由崔某承揽的。并且说“是否构成犯罪自己说不上,请求法庭判决”。

  对此辩护律师认为,曹收受的2万元目前证据还不能证明是利用职务之便,送2万元崔某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知道,现有证据证明2万元与曹没有联系。据此认为2万元钱是不正当得利。而公诉人则认为,该起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

  焦点三:曹庆中贪污罪

  检察院还指控,2002年2月25日,曹庆中在兰州市城关区兴顺照相器材经营部,为兰州市教育局购得价值1.6万余元的高档尼康F3相机和一架低档的价值1950元的尼康FE10相机。后授意将两架相机的发票开成一架的发票以学校名义报销后,将尼康F3相机拿回家中据为己有,而将另一架低档的价值1950元的尼康FE10相机留在基教处使用。据此指控曹犯有贪污罪。

  在法庭上,曹自己辩解是害怕单位在搬迁中相机丢失,所以将其拿回家中保管,自己并没有据为己有。

  焦点四:王斌挪用公款罪共犯

  在24日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斌也当庭作出了翻供,辩解自己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并且自己辩解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两次借款明知是公款不属实,他只是向曹庆中个人及其亲属借的,并不知道是公款,并且还款都是给了曹庆中。其辩护律师也以王斌在挪用公款时主观上不明知为由作出罪轻辩护。(记者 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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