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全国之先 太原为查处传销立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5:22 山西晚报 |
本报9月25日讯(首席记者赵晋燕)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该项立法属于创制性立法,在全国还是首家。立法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和肯定,国家工商总局希望太原市的这一地方性办法,能为全国打击传销活动提供经验。 《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共20条,《办法》给传销和变相传销做了明确界 定。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有5种。分别为: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牟取利益的;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活动经营场所、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广告等条件和服务。如有违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外,并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