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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6:0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车辆通行费应进行听证

  《条例》规定,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 准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条例》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高速公路除市区至机场外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条例》还规定,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政府还贷公路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并由政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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