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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将由市场价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06: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涉及到城市规划区内广大拆迁者、被拆迁者利益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今日通过本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这部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是如何形成的,形成这些条款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制定?修订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带着以上问题,本报记者昨日独家专访了修订案草案的部分参与者、省建设厅法规 处处长陈福忠、省政府法制办正处级调研员何曲。两位起草者分别从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对安置补偿金的监管、安置房的要求、以及如何规范拆迁人行为、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不同角度,对修订案草案中的具体条款设置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立法听证会召开后,省政府法制办将把各方意见汇总,作为再次修订的参考。该条例草案最后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省人大,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条例适用城市国有土地

  修订案草案第二条: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何曲:这一条是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条例一旦通过实施,那么它适用的就是我省内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杜绝不规范和违法拆迁

  修订案草案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何曲:现在有些没有拆迁资格的拆迁者,进行违法拆迁、不规范拆迁,不仅不能保证拆迁的进度和质量,同时对拆迁人员本身的安全防范措施也做得非常不够。基于保护拆迁者和被迁拆者双方利益的想法,我们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这一条。草案中还提出了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5方面的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安置资金不能随便动用

  修订案草案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陈福忠:这一条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条第一款强调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是足额。换句话说就是:你要搞拆迁,首先就必须要有充足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有资金保障。至于该条第二款,则是强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也就是说,你有了这笔钱,还必须上到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保证这些钱全部都用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上。

  对于该条第三款,在起草这个草案时,参与起草的专家经过了反复斟酌。这一款现在是“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里面“批准”这个词,最先考虑用“备案”,但在反复论证中,大家认为如果用“备案”,对拆迁安置资金的专款专用的监管力度显然就很弱,拆迁安置资金极容易被挪作他用。从监管的角度看,最后大家一致认为采用“批准”比“备案”更有利于资金的监管。同时该款中,还明确强调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这样规定,旨在加强对安置资金的监管。

  此外,修订案草案对擅自挪用安置补偿金者,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同时,对越权批准、滥用职权批准或者违法批准拆迁人动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置房社区设施需配套

  修订案草案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何曲:这主要是为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尤其是异地安置时,如果安置房所处位置偏僻,没有学校、没有医院、那么家里孩子上学怎么办,有人生急病怎么办,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当然,这样规定是否完善,目前的草案稿还不能定。

  不能裁判和运动员都当

  修订案草案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陈福忠: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存在着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拆迁队、房屋拆迁公司的情况,这些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那到底是谁来监督谁呢?政企必须分开,房屋管理部门不能设拆迁公司、拆迁队。如果设立了,必须脱钩,否则就违法。

  不是强拆不能停水电气

  修订案草案第十九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

  何曲:据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了解,现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条例中,都写进了这样的内容。另外,对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修订案草案规定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违法行为,在赔偿被拆迁人损失的情况下,还要对拆迁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当然,这些内容将来是否会正式写进法律文本,现在还不能确定。

  争议颇大的第二十二条

  修订案草案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凭证记载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对房屋建筑面积未作记载,或者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对房屋的使用性质未作记载的,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其业主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房屋,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认可。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的改建、扩建或装饰,一律不作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何曲:修订草案对这一条的规定是否合适,目前各方争议颇大。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经过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而事实上又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的住宅,应否要按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或者按经营性用房进行适当补偿安置?这些问题都有待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后再定。这一条也是立法听证会的重点内容之一。

  定货币补偿金由市场评估

  修订案草案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何曲: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是修订草案提出的一个新的主张。旧条例是用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补偿金额。当然,市场评估价不是定价,拆迁人和被迁人可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协商,最后确定补偿多少。

  保障特困拆迁户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同时又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安置,45平方米内的差价款适当减免;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的差价款不予减免。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

  具体减免、照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差价款。

  陈福忠:设置这一条,修订时的初衷是不能让城市被拆迁的特困户无家可归。为了照顾特困户,该条最后一款中提出“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按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也就是说,如被拆迁人只有20或30平方米的房子,凡是满足了这几个前置条件,拆迁后都将安置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子,而且差价部分还将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必支付差价款。但这只是修订案草案中的规定,至于正式法律文本怎么规定,现在还不能确定。

  因拆迁停业者给予补偿

  修订案草案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何曲:在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小工厂、小商店因拆迁必然引起停产或停业,对被迁人来说,这是一种损失。这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我们的初步设想是让拆迁人来承担一部分,但今后正式的法律文本是否会这样规定,还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

  合法标准补偿拆迁费用

  草案修订案第三十二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当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何曲:与第三十条规定一样,这一条同样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有的被拆迁者可能刚花钱装了闭路电视,电话。由于拆迁,造成这些线路也不得不拆迁,所以在修订草案时让拆迁人出这笔线路拆迁费。但是也不排除个别被拆迁人在这方面要“天价”,所以草案提出要其承担的费用是“当时合法的收费标准”。

  记者刘云飞彭永生

  新闻背景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几年来,该《条例》在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305号令签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除跟国家大法更完善的衔接外,还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闻链接

  2002年,成都市提出用3年时间对全市二环路以内529万平方米危旧房进行改造的目标。并将基本成片的410万平方米危旧房屋打包成45个片区。提出在2002年改造危旧房屋85.71万平方米,9个片区;2003年改造危旧房屋147.63万平方米,18个片区;2004年改造危旧房屋175.67万平方米,18个片区。

  2003年成都市最大的旧城改造项目城北片区拆迁启动,北到大件路,东到成绵高速,南至成渝铁路,西至沙河区域,涉及4500户被拆迁户,70家企业和1.3万平方米的营业房,拆迁面积达到了65.27万平方米。记者彭永生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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